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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收费实行指导价与调节价结合



    根据省发改厅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自2006-08-01日起施行。

    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它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通知指出,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 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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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指导价与调节价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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