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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售出未入住缴70%物管费



    根据省发改厅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缴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70%计收。(此规定自2006-08-0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仍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50%缴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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